一) 特级护理
指征: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重症监护患者;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 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Ⅰ级护理
指征: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和专科护理,如、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Ⅱ级护理
指征: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Ⅲ级护理
指征: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长期护理险待遇标准
属于长期护理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长期护理险基金按照以下待遇类别及标准支付:
待遇类别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机构护理基本生活照料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75%25%每人每天90元
医疗护理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每人每月1000元
居家护理基本生活照料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90%10%每人每天103.5元
医疗护理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每人每月1000元
通常先支持五年。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吃喝拉撒有困难)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依赖赔偿多少年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 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 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5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 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 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 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 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 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医师,至少有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 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 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 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1 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 0.8 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 比为 1:2-2.5。 (三)每 10 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 1 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 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 1 米。 每个病室以 2-4 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 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 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 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 4 层。
苏州护理院现在可以探视的首先,养老机构内老人的监护人、直系亲属经预约、评估后可以探视。每次探视人数不得超过2人,每月探视次数不超过2次。
如下
一、家属提前和管床医生联系后,告知探视日期及时间并做好登记。
探视时间: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其他时间谢绝探视。
二、探视要求:
1)所有来院探视人员需经门卫核实预约信息,必须持有近期(48小时以内)的上海市定点检测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出示防疫健康码、疫情防控行程码、体温正常(<37.3℃)、并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后方可进入院内;
2)所有探视人员进入院内时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遵守院方相关探视规定;
3)病区实行限人、限时、错峰、限号探视;
4)每床每次探视限1人,探视时间为一个小时(60分钟);
5)探视期间不得在病区内随意走动,不得聚众聊天等。
1、北京: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4、广东: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6、山西: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8、辽宁: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11、福建: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2、江西: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护理假;
14、河南: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
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23、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长沙长期护理险新规:
机构护理基本生活照料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75%25%每人每天90元
医疗护理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每人每月1000元
居家护理基本生活照料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90%10%每人每天103.5元
医疗护理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每人每月1000元
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根据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决定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是等于误工费的,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则护理费为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一、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